零售业吁拜登动用1947年法令 勒令工人暂停罢工回岗位 * 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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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吁拜登动用1947年法令 勒令工人暂停罢工回岗位

位于维吉尼亚州的码头因为罢工,堆积的货柜短时间内很难消化。(路透

部分制造商和零售商呼吁拜登总统援引1947年的“塔夫特-哈特利法”(Taft-Hartley),遏止4万5000名码头工人的罢工行动,勒令码头工人回到工作岗位,重启自缅因州到德州的36个港口运作。

美联社报导,争议焦点为1947年“劳资关系法”(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即众所周知的“塔夫特-哈特利法”(Taft-Hartley Act)第206条,该法案允许总统在劳资谈判期间,给予企业和工会80天冷静期并勒令工人回到工作岗位,试图化解分歧。

不过,拜登总统已表示,他不会干预罢工。

塔夫特-哈特利法由两位共和党议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这两人分别是俄亥俄州参议员塔夫特(Robert Taft)和新泽西州众议员哈特利(Fred Hartley Jr.)。

在那之前的1945年和1946年,工人经历战时匮乏后发动一系列罢工,要求调薪和改善工作条件;当时的杜鲁门总统(Harry Truman)反对塔夫特-哈特利法,但国会推翻他的否决。

除授权总统干预罢工外,塔夫特-哈特利法禁止要求雇主只雇用工会工人,且允许工人拒绝加入工会。

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另禁止“二次抵制”,规定工会施压中立企业停止与罢工目标的雇主做生意,属违法范畴。

此外,该法案要求工会领袖签署宣誓书,声明他们不支持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总统可以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审查劳资纠纷提交报告,接着指示司法部长要求联邦法院暂停工人罢工(strike)或资方停工(lockout)。

若法院发布禁令,将启动8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劳资双方必须“尽一切努力调整和解决分歧”,但法律实际上不能强迫工会成员接受合约。

国会研究服务处(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数据指出,总统援引“塔夫特-哈特利法”第206条的情况下,约半数由两党解决歧见,但仍有九次罢工持续进行。

2002年,代表美西码头的国际海岸和仓储工会(International Longshore and Warehouse Union)与资方对峙,造成西岸29个港口暂停运作,时任布希总统(George W. Bush)援引塔夫特-哈特利法案,劳资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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