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原旨主义者一向认为,在大体一致的框架内,理解和应用宪法的方式亦应适应于其它一切法律文本。具体而言,我们解释和对待宪法,应该基于其原始含义或原始理解。如果法官为了讨好统治阶级或特权阶级,可以随意运用全新的“解释理论”来重写宪法,那么宪法就不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