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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政府干预企业竞争导致垄断
垄断永远不会出现在自由市场的土壤上。如果政府官员试图强制执行一个较低的价格,这个价格可能会使生产该产品的动力荡然无存。因此,政府政策非但不能改善消费者的福利,反而会使情况变得更糟糕。同样,与完全竞争模式不同的是,产生更大竞争环境的原因并不是某个市场上有大量的参与者,而是有各种各样的竞争产品。本着完全竞争模式的精神,政府政策正在破坏产品差异化,从而破坏竞争局面。

垄断被认为会损害个人福祉,包括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上涨

通常而言,垄断(monopolies)被认为会损害个人福祉,包括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上涨。法国经济学家、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让‧梯若尔(Jean Tirole)认为,垄断会影响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使消费者的境况变得更糟糕。

因此,垄断理应导致市场条件偏离“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的理想状态。因此,通常需要有效执行政府法规来控制垄断。梯若尔设计了一些方法来加强对少数大公司主导的行业的有效监管。

“完全竞争”模式

在完全竞争的世界里,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市场上有许多买家和卖家。

•交易的是同质产品。

•买卖双方完全知情。

•进入市场没有任何障碍或壁垒。

在完全竞争的世界里,买卖双方无法控制产品价格。他们都是价格接受者。完全信息的假设以及绝对确定性意味着没有创业活动的余地。因为在确定性的世界里,没有风险,因此也不需要企业家。如果是这样,那么谁来引进新产品,如何引进?

完全竞争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市场中任何偏离这个模式的实际情况都会被视为不利于消费者福祉的。建议政府在出现这种偏差时进行干预。

与这种想法相反,我们认为,竞争的出现不是因为参与者众多,而是因为产品种类繁多。

产品竞争而非企业竞争

产品种类越多,竞争就越激烈,消费者也就越受益。企业家一旦推出一种产品,就会获得新市场的百分之百份额。

盈利的产品会吸引竞争。老旧产品的生产者必须有新的想法和新的产品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生产商可以通过将价格提高到真正的竞争水平之上来彰显自己的地位,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每家企业的目标都是为了盈利,然而生产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合适的价格,如果可能的话,还要确保价格能够使生产的数量在销售时获得利润。

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专栏作家亨利‧哈兹利特(Henry Hazlitt,1894-1993)曾在其代表著作《一课经济学》(Economics in One Lesson,1946)中指出:“在自由经济中,工资、成本和价格由竞争市场自由决定,利润的前景决定了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产品,以及不生产什么产品。如果生产某件物品没有利润,那就表明用于生产该物品的劳动和资本的方向是错误的:生产该物品必须耗费的资源的价值大于物品本身的价值。”

为了制定一个合适的价格,生产者兼企业家必须考虑消费者可能在产品上花多少钱。他还必须考虑竞争产品的价格和他的生产成本。

所谓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者如果无视这些事实,就会使自己蒙受损失。此外,如何确定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商的产品价格是否高于所谓的竞争价格水平?如何确定所谓的竞争价格?

美国犹太裔经济学家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1926-1995)曾在其著作《人、经济与国家》(Man, Economy, and State,1962)写道:“在市场中,不存在可辨认、可识别的竞争价格,因此,即使从概念上亦无法将任何特定价格区分为‘垄断价格’(monopoly price)。所谓的‘竞争价格’(competitive price)既无法被生产者本人识别,也无法被无利害关系的观察者识别。”

此外,“没有办法界定‘垄断价格’,因为也没有办法界定‘竞争价格’,而前者必须参照‘竞争价格’”。

还有,“在自由市场上,没有办法区分‘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或‘次竞争价格’(sub competitive price),也没有办法确定从一种价格到另一种价格的变化。我们找不到进行这种区分的标准。因此,区别于竞争价格的垄断价格概念是站不住脚的。”

垄断的定义

罗斯巴德还在该书中写道:“让我们来看看17世纪伟大的法学家科克勋爵(Lord Coke,全名为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英国法学家)对垄断的经典表述:垄断是国王通过授予、委托或其它方式……对任何个人、政治团体或法人单独购买、销售、制造、加工或使用任何物品的一种制度或津贴,据此,任何个人或法人都被要求限制其以前拥有的任何自由或自由,或在其合法贸易中受到阻碍……

“换而言之,根据这个定义,垄断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特权,将某个生产领域保留给某个特定个人或团体。其他人不得进入该领域,国家宪兵强制执行这个禁令。”

他总结道:“因此,在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市场上,垄断永远不会出现。那么,在自由经济中,根据这个定义,就不可能存在‘垄断问题’。”

显然,垄断永远不会出现在自由市场的土壤上。如果政府官员试图强制执行一个较低的价格,这个价格可能会使生产该产品的动力荡然无存。因此,政府政策非但不能改善消费者的福利,反而会使情况变得更糟糕。

同样,与完全竞争模式不同的是,产生更大竞争环境的原因并不是某个市场上有大量的参与者,而是有各种各样的竞争产品。本着完全竞争模式的精神,政府政策正在破坏产品差异化,从而破坏竞争局面。

同质产品的错误观念

供应商应该提供同质产品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由于产品差异化是自由市场的产物,这就意味着每个产品供应商都可以百分之百地控制自己的产品,从而成为垄断者。造成产品差异化的原因是,每个企业家都有不同的想法和才能。这种差异体现在产品的生产方式、包装方式、销售地点以及提供给客户的方式等方面。

例如,在环境优美的餐馆出售的汉堡包与外卖店出售的汉堡包就是不同的产品。那么,如果餐馆老板在汉堡包销售方面取得了优势,他是否应该因此受到约束呢?

那么,他是否应该改变经营方式,将餐馆改为外卖店,以符合完全竞争模式呢?这里发生的一切只是消费者表示更喜欢在餐馆就餐,而不是在外卖店购买。这有什么错呢?

如果消费者放弃外卖店,只在餐馆购买汉堡包,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必须介入干预?有害垄断(harmful monopoly)的整个问题在自由市场环境中没有任何意义。

当政府通过许可证限制市场上的产品种类时,有害垄断者就有可能出现。(这就意味着,政府官僚决定市场上应供应哪些产品。)通过施加限制,从而限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政府就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从而损害了他们的福祉。

结论

认为政府可以通过监管垄断企业来促进竞争,这个想法是谬误的。这种干预只会扼杀市场竞争,降低生活水平。此外,对个人福祉而言,重要的不是企业的数量,而是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在自由市场中不可能出现有害的垄断。与之相反,当政府对某个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并参与生产、向企业和个人职业发放许可证时,我们就会看到垄断的出现。

本文刊自总部位于阿拉巴马州的米塞斯研究所(Mises Institute)网站(Mises.org)。

作者简介:

弗兰克‧肖斯塔克(Frank Shostak),博士,是总部位于阿拉巴马州的米塞斯研究所(Mises Institute)的联系学者。他创立的咨询公司“应用奥地利学派经济学”(Applied Austrian School Economics)提供对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的深入评估和报告。他曾在南非的比勒陀利亚大学(University of Pretoria)和威特瓦特斯兰德大学(Witwatersrand University,也译为金山大学)商学院任教。

原文: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Competitive Firms Creates Monopolies刊登于英文《..;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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